时间:2020-08-12 13:53:37 浏览次数:38175 来源:本站
期货实物交割在交割月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完成,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、第二交割日、第三交割日。
最后交易日配对交割流程见下表。
时间(日) |
2020年一月起实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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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日 |
最后交易日(未平仓合约转为待交割状态) |
全天 |
可以办理所有仓单业务(截至14:30); 卖方提出拟交割仓单数量(截至15:00) |
全天 |
正常交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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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:00闭市后 |
结算时将交割月持仓转为待交割配对持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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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日 |
第一交割日 |
卖方公布交割信息(截至14:30) 通用品种无需公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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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日 |
第二交割日 |
买方挑选;(场次安排见下方) 会员确认《交割通知单》 通用品种无需挑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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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日 |
第三交割日 |
交割结算 (仍按原流程办理) |
1、第一交割日
(1)卖方提交需交割信息。持有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卖方,在该日无需提交交割信息。
(2)仓单提交后无法撤回或修改。
2、第二交割日(为配对日)
(1)买方挑选卖方公布的交割信息。持有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买方,在该日无需挑选交割信息。
(2)第二交割日结算时,交易所按买卖双方确认结果进行配对。 当日结算后,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《交割通知单》。
3、第三交割日
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。
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,持有交割月合约及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下午2时30分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,买方会员响应,由交易所统一配对交割,了结持仓的过程。
卖方滚动交割申请当天有效,卖方会员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,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,没有撤销的,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;买方会员响应的,即视为确认,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。
报关期内,自交割日(不含该日)起7个交易日内,卖方应当凭保税交割结算单、保税标准仓单持有清单以及其他单证完成报关手续。报关期结束后的7个交易日内,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(普通)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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